【入出境未確實申報的外幣該怎麼罰?】
今天發生一則新聞,是一位日籍人士未確實申報攜入的億元日幣被全部沒收。我看網路媒體上有一些留言認為挹注國庫,似乎蠻爽的,但是,這個過時的罰則完全不符合處罰申報行為的比例原則,我在第六屆任期末時就已經提出必須修改,沒想到還實施至今,再度發生憾事。
剛好我們辦公室主任過年期間非常認真地回頭研究十多年前我所殘念的法案,今天堵堵好完成這一條「管理外匯條例」修正草案,需要我去尋求其他立委連署,這則新聞的發生,希望不是命運中促成修法的祭品聞,當事人代價真的太大。
修法條文是用手機拍的,大家有興趣可以費力看一下。簡單來說,台灣在戰爭或緊急命令時期,即使違反外匯管理,最高也不過罰300萬;再來,一般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不論金額多大,不論是否是金融大鱷,最多罰60萬元。因此,在僅發生不實申報行為,卻全數沒收超過300萬元以上的金額,顯然就是不符合比例原則,必須修正。
也有人問:「沒事帶那麼多現金幹嘛?不是更危險嗎?」,其實我就處理到有案例是不信任銀行的老人家,習慣帶著大量現金才會安心,也不知道要申報,一輩子甚至兩代人的辛苦就無法挽回了!
第六屆時也有官員反問我:「必須攜帶大量現金一定是販毒或洗錢的目的,應該沒收」,我當時告訴他們,法律不應處罰動機,只處理行為,政府要去抓的是販毒購毒,不是去猜測他帶現金的目的。何況,政府憑甚麼去猜測當事人的動機?處罰政府臆測的動機?
以上說明,希望這個修法本屆可以順利通過。